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列資格條件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5條,信用合作社的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而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第27條或第28條所列資格條件之一。 根據台灣的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和第28條,具備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成為信用合作社的理事: - 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資格或經驗的人士 - 在信用合作社內擔任重要職務,並受職業道德管理的工作人員 - 在金融、會計、法律、經濟等領域具有高等教育程度或具有相當經驗的專業人士 例如,一個具備會計專業背景和相關經驗的人士可以成為信用合作社的理事。另外,一位在信用合作社擔任經理職位並接受職業道德管理的人也可以成為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這些都是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和第28條所列明的資格條件。
- 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