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理監事之選舉,由社員 (代表) 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理監事人數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社員代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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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之選舉,由社員 (代表) 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理監事人數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社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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