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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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之選舉,由社員 (代表) 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理監事人數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社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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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4條,理監事的選舉是由社員 (代表) 大會進行,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的方式。根據連記人數,該數量不得超過應該選出的理監事名額的二分之一。在選舉之前的七天,信用合作社應該將選舉的時間、地點、應該選舉的理監事人數以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給社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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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