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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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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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