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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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1 條規定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閱覽、抄錄、出具證明書應收取規費,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民國 96 年起為強制收取。
Q · 辦動產擔保登記的規費是誰決定的?
行政院訂標準,登記機關依法必收不得免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1 條,登記、閱覽、抄錄、出具證明書都要收規費,但費率標準不是法律寫死,而是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訂定,可隨政策快速調整。民國 96 年修法把「得收取」改為「應收取」後,登記機關失去免收或議價的裁量空間,每筆規費都須按公告標準執行。
白話解讀
動產擔保的所有登記,都有手續費。但這個手續費的標準不是法律寫死的,而是由行政院的命令訂的。聽起來只是技術性規定,但這個設計有兩個意外的後果。第一,規費的調整不需要經過立法院,行政院想改就改,所以你不能拿「行政院亂漲規費」去打違憲程序。第二,民國 96 年修法把「得收取」改成「應收取」,一個字之差,從「可以收」變成「必須收」。這讓登記機關不能再用「免收規費」當作優惠或人情,斷掉了關說的灰色空間。動產擔保的價格透明化和統一化,本身就是一個立法選擇,不是什麼自然而然的事。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1 條為規費授權條款,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各項登記、閱覽、抄錄、出具證明書時應收取規費,其費率標準授權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屬「程序授權」性質的行政收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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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辦動產擔保登記要花多少錢?
規費由行政院定,會隨政策調整,最新標準須至登記機關官網或行政院公報查。登記、抄錄、閱覽、出證明書各有費目。第 11 條的「應收取」意指承辦人不能免收,每個人收同一個價。內行人提示:銀行辦動產擔保常把規費包進總服務費代收,你有權要求看政府開立的規費收據(非銀行發票)來核對實際金額。
Q2為什麼規費由行政院定而不寫進法律?
這是立法設計選擇。寫進法律每次調整都要走立法程序,反應慢;授權行政院訂可快速調整,代價是立法院監督變弱。第 11 條是典型的程序授權條款。內行人提示:規費調整通常在行政院公報或登記機關網站公告,沒有立法院審議;覺得規費太高,申訴管道是主管機關,不是立法院。
Q3動產擔保登記規費多少錢?
費率由行政院命令公告且會調整,須至登記機關官網或行政院公報查最新標準。
Q4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閱覽、抄錄、出證明書應收規費,標準由行政院定。
Q5什麼叫程序授權條款?
法律只定原則,把費率等執行細節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不必逐次修法。
Q6規費和稅捐有什麼不同?
規費是政府提供特定服務的對價,有對應服務;稅捐是無對價的強制公法負擔。
Q7動產擔保登記規費怎麼查?
至登記機關官網或行政院公報下載現行公告費率,勿用舊資料估算。
Q8規費要怎麼列入交易成本?
登記、閱覽、抄錄、出證明書各有費目,逐項列入並核對政府收據。
Q9由銀行代收規費怎麼核對?
要求出示政府開立的規費收據,與銀行手續費發票分開比對。
Q10覺得規費太高要向誰申訴?
向主管機關或行政院,不是立法院;費率由行政命令決定。
Q11登記機關可以免收規費當優惠嗎?
不行。民國 96 年起為「應收取」,無免收裁量空間。
Q12規費和銀行手續費是同一筆嗎?
不是。規費繳政府、手續費繳銀行,兩筆分開、收據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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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Before 96 | After 96 |
|---|---|---|
| 規費性質 | 得收取(裁量) | 應收取(法定義務) |
| 登記機關免收空間 | 有 | 無 |
| 用語 | 查閱 | 閱覽(用語精確化) |
Before 96
- 規費性質
- 得收取(裁量)
- 登記機關免收空間
- 有
- 用語
- 查閱
After 96
- 規費性質
- 應收取(法定義務)
- 登記機關免收空間
- 無
- 用語
- 閱覽(用語精確化)
立法沿革 2 版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辦理各項登記、查閱、抄錄、出具證明書,得收取規費,其標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960614 修正)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辦理各項登記、閱覽、抄錄、出具證明書,應收取規費;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查閱」文字修正為「閱覽」;「得」收取規費,文字修正為「應」收取規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又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機關包括行政院所屬部會及地方政府,且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登記業務收取登記規費應全國一致,爰就收費標準仍規定為由行政院定之。
- 擔保名詞
- 規費名詞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辦理各項登記、查閱、抄錄、出具證明書,得收取規費,其標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原條文「查閱」文字修正為「閱覽」;「得」收取規費,文字修正為「應」收取規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又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機關包括行政院所屬部會及地方政府,且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登記業務收取登記規費應全國一致,爰就收費標準仍規定為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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