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管理外匯條例第3條規定了管理外匯的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而掌理外匯業務的機關為中央銀行。根據這一條款,財政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外匯相關事務,而中央銀行則負責執行外匯業務的具體操作。這一條款確定了各機構的責任範圍和權限,以確保外匯業務的順利運作。 參考資料: - 管理外匯條例(Legislation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LARlS)
左列各項外匯管理業務,由中央銀行辦理: 一、買賣外匯及調節外匯之供需。 二、指定辦理僑匯或與進口貿易有關素著聲譽之銀行(簡稱指定銀行)代理中央銀行辦理外匯之買賣收付事宜。 三、管理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四、辦理政府指定之其他有關外匯事項。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左列各項外匯管理業務,由中央銀行辦理: 一、買賣外匯及調節外匯之供需。 二、指定辦理僑匯或與進口貿易有關素著聲譽之銀行(簡稱指定銀行)代理中央銀行辦理外匯之買賣收付事宜。 三、管理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四、辦理政府指定之其他有關外匯事項。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