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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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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管理外匯條例第3條規定了管理外匯的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而掌理外匯業務的機關為中央銀行。根據這一條款,財政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外匯相關事務,而中央銀行則負責執行外匯業務的具體操作。這一條款確定了各機構的責任範圍和權限,以確保外匯業務的順利運作。 參考資料: - 管理外匯條例(Legislation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LARlS)

立法沿革 2

(0371231 制定)

左列各項外匯管理業務,由中央銀行辦理:   一、買賣外匯及調節外匯之供需。   二、指定辦理僑匯或與進口貿易有關素著聲譽之銀行(簡稱指定銀行)代理中央銀行辦理外匯之買賣收付事宜。   三、管理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四、辦理政府指定之其他有關外匯事項。

(0591211 全文修正)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 主管機關名詞
(0371231 制定)

左列各項外匯管理業務,由中央銀行辦理:   一、買賣外匯及調節外匯之供需。   二、指定辦理僑匯或與進口貿易有關素著聲譽之銀行(簡稱指定銀行)代理中央銀行辦理外匯之買賣收付事宜。   三、管理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四、辦理政府指定之其他有關外匯事項。

(0591211 全文修正)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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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規定:「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