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2條,外匯的定義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此外,外國有價證券的種類是由負責掌理外匯業務的機關核定的。 範例: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一個人攜帶了美元現金、外國票據或者外國的有價證券到國內,這些都屬於外匯的範疇。
本條例所稱外匯,謂在國內外以外幣收付之款項。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金、銀、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金銀不包括飾金、飾銀在內。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黃金、白銀在國際間,已不具有清算債權債務之貨幣功能,爰將第一項「金、銀」排除外匯之外。 二、金銀既非外匯,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故刪。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改列為第二項。
本條例所稱外匯,謂在國內外以外幣收付之款項。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金、銀、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金銀不包括飾金、飾銀在內。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一、黃金、白銀在國際間,已不具有清算債權債務之貨幣功能,爰將第一項「金、銀」排除外匯之外。 二、金銀既非外匯,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故刪。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改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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