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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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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2. 2.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2條,外匯的定義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此外,外國有價證券的種類是由負責掌理外匯業務的機關核定的。 範例: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一個人攜帶了美元現金、外國票據或者外國的有價證券到國內,這些都屬於外匯的範疇。

立法沿革 3

(0371231 制定)

本條例所稱外匯,謂在國內外以外幣收付之款項。

(059121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金、銀、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金銀不包括飾金、飾銀在內。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0750502 修正)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黃金、白銀在國際間,已不具有清算債權債務之貨幣功能,爰將第一項「金、銀」排除外匯之外。   二、金銀既非外匯,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故刪。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改列為第二項。

  • 核定名詞
(0371231 制定)

本條例所稱外匯,謂在國內外以外幣收付之款項。

(059121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金、銀、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金銀不包括飾金、飾銀在內。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0750502 修正)

一、黃金、白銀在國際間,已不具有清算債權債務之貨幣功能,爰將第一項「金、銀」排除外匯之外。   二、金銀既非外匯,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故刪。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改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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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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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