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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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為左列行為,除依法辦理登記外,並應即向財政部報備。 一、選任或解任組織主要成員。 二、委任或解任主要經理人員。 三、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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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询问:“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是关于什么内容的? Answer: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是关于创业投资事业应向财政部报备的行为的规定。这些行为包括:选任或解任组织主要成员、委任或解任主要经理人员、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Example related to the reference materials: 例如,一家创业投资事业公司决定委任一位新的主要经理人员或解任一位原有的主要经理人员时,根据该规定,公司应立即向财政部报备该人员的任免情况。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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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