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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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由財政部通知該事業限期改善,並由該事業對有關人員自行處分具報,如逾期不改善時,得停止有關之獎勵,並撤銷其從事創業投資事業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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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當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本規則的情況時,財政部會通知該事業限期改善,並要求該事業自行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並報告。如果該事業逾期不改善,財政部有權停止有關的獎勵,並撤銷該事業從事創業投資事業的同意。 根據最新資料,《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是根據《創業投資促進條例》所制定的細則,其目的是規範和管理創業投資事業的行為。根據第20條的規定,當創業投資事業違反了本規則的相關規定時,財政部會發出通知,要求該事業在限期內改正。該條還規定,該事業需要自行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並報告,並且如果逾期不改善,財政部有權停止該事業的獎勵措施,並撤銷其從事創業投資事業的同意。 例如,如果一個創業投資事業違反了管理規則中的某些規定,財政部會先通知該事業,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善違規行為。如果該事業在限期內沒有改善,財政部可以停止提供獎勵措施,並撤銷該事業從事創業投資事業的同意。這樣的處罰措施旨在維護創業投資市場的秩序和正常運作。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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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