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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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創業投資事業,係指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以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經營為專業。 三、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並協助經營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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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的定義: 1. 符合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 2. 以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經營為專業。 3. 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並協助經營或監督。 根據上述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必須是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外,這些公司的專業領域應該是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進行投資和經營。最後,這些公司應該直接向被投資事業提供資本,並協助其經營或監督。 例如,一家由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專注於投資國內科技事業並提供資本和協助其經營或監督,符合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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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