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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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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範圍,以國內外科技事業、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及國內一般製造業為限。但對於國內一般製造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科技事業之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及高級感測等十二項工業。 二、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 三、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科技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外科技事業、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以及國內一般製造業。然而,對於投資於國內一般製造業的金額,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事業的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三十。 根據第4條的細則,科技事業的範圍包括以下項目: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及高級感測等十二項工業。此外,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以及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的事業也屬於科技事業的範圍。最後,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的科技事業也可算作科技事業的範圍。 例如,如果一家創業投資事業決定投資於國內一般製造業,那麼他們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三十。另外,如果他們打算投資於資源開發和高級感測領域的科技事業,則需要財政部與主管機關的認可。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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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範圍,以國內外科技事業、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及國內一般製造業為限。但對於國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