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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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於設立前,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財政部審核同意。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 三、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四、申請書。 事業取得前項同意者應於事業名稱中加列創業二字,但未取得同意者,不得在其事業名單中使用創業二字。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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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在設立之前,必須提交以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審核同意: 1. 公司章程:創業投資事業的公司章程是指創業投資事業在成立時所訂立的內部規則和組織架構,包括公司的目的、組織形式、股東權益等。 2. 營業計畫書:營業計畫書是指創業投資事業對於自身的商業計畫和目標的詳細描述,包括市場分析、營運策略、財務規劃等。 3. 公司主要股東名單:指創業投資事業的主要股東資料,包括姓名、股份比例等。 4. 申請書:創業投資事業需要提交一份正式的申請書,以申請財政部的審核同意。 根據該條的規定,已獲得財政部同意的創業投資事業應在其事業名稱中加上「創業」二字,而尚未獲得同意的則不得使用「創業」二字。 此外,若是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則需要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令進行相應的申請核准程序。 以上解釋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的第6條所提供的信息,並參考了相關法令相關演繹,例如《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和《外國人投資條例》。
- 核名詞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法規
- 外國人投資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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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