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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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應自財政部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登記手續,並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財政部備查。 一、登記證照影本。 二、公司章程。 三、組織成員名冊及議事錄。 四、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一級業務經理人員等主要經理人姓名、籍貫、學經歷、住址清冊。 創業投資事業委託在國內外登記為對創業投資事業從事管理顧問之專業機構經營時,並應依前項規定提示該受委託機構之有關資料備查。 創業投資事業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設立登記者,財政部得撤銷其同意。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財政部核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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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創業投資事業應在財政部同意後的六個月內完成登記手續,並提交指定的文件,供財政部備查。這些文件包括登記證照的影本、公司章程、組織成員名冊與議事錄,以及主要經理人(如總經理、副總經理、一級業務經理人員等)的姓名、籍貫、學經歷和住址清冊。如果創業投資事業委託國內外專業機構經營管理顧問業務,則還應根據前述規定向財政部提示相關資料供備查。若創業投資事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設立登記,財政部有權撤銷其同意。但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財政部核准延展期限。 參考資料: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財政部網站,https://law.mof.gov.tw/Chi/FLAW/MOFLAWDAT0202.aspx?fname=./article%2f02_20090612_02_16_2_451781.doc&now=1&sty=120&lcna=120&oga=1&fsn=FLAW 根據上述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在完成財政部同意後的六個月內,必須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交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登記證照的影本、公司章程、組織成員名冊和議事錄,以及主要經理人的個人資料清冊。如果委託其他機構從事管理顧問業務,還需要提交相關資料供備查。如果未在期限內完成設立登記,財政部有權撤銷同意,但在正當理由下可以延展期限。
- 設立登記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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