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淨值併計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所有分行之淨值,不得低於金管會所規定外國銀行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之三分之二。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外國銀行在台灣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淨值將被計入該外國銀行在台灣所有分行的淨值。而這個淨值不得低於金管會所規定的外國銀行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的三分之二。 參考資料: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2017年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