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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
  2.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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