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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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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
  2. 2.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存款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兩條內容: 1.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 2.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變更之。 根據這些內容,第11條第1項規定了當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時,該機構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的存款保險契約。這表示金融機構在成為要保機構後,必須與存保公司簽訂正式的契約,以確保存款保險的有效性。 另外,根據第11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存款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在存款保險契約中有關這些法令的規定應隨之變更。這意味著存款保險契約的內容必須符合修正後的法規,並且需要按照修正後的法規加以調整。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信息,無法得知更詳細的內容或例子來解釋存款保險條例第11條的具體含義。

立法沿革 2

(0731224 制定)

保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之存款負債總額,扣除左列金額為準:   一、超過存款人最高保額之餘額。   二、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立法理由釐訂保險費基數之計算方法。

(0960112 全文修正)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變更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存款保險契約係規範存保公司與要保機構之重要依據,爰於條文中明定參加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應簽訂存保契約,以及本條例及相關法令修正時,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應隨同變更。

  • 名詞
  • 法令名詞
(0731224 制定)

釐訂保險費基數之計算方法。

(096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存款保險契約係規範存保公司與要保機構之重要依據,爰於條文中明定參加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應簽訂存保契約,以及本條例及相關法令修正時,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應隨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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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保險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存款保險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