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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
第 二 節 承保風險控管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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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有蒐集、分析要保機構之相關財務或業務資訊需要時,應透過與
主管機關
、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之資訊共享機制取得。如有不足,得要求要保機構據實提報。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經營危機或其他有影響金融秩序之重大事件,應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協調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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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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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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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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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承保風險控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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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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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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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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