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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有蒐集、分析要保機構之相關財務或業務資訊需要時,應透過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之資訊共享機制取得。如有不足,得要求要保機構據實提報。
  2.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經營危機或其他有影響金融秩序之重大事件,應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協調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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