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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
  2. 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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