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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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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公司免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存款保險條例第4條規定,存保公司免繳存保證金於國庫。根據這條法規,存保公司在進行存款保險業務時,不需要向國庫繳納存保證金。具體來說,存保公司所提供的存款保險是一種金融保險業務,當存戶的存款因銀行破產、經營不善等原因無法取回時,存保公司將負責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額。而存保公司不需要向國庫繳納存保證金,表示其作為金融機構提供相應保障的能力由其自身負責,無需進一步向國家做出額外的財務承諾或負擔。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引用中華民國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存款保險條例》。該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法律,用於規範存款保險業務的運營和管理。在第4條中明確規定了存保公司免繳存保證金於國庫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731224 制定)

本條例稱存款保險,指以左列存款及信託資金為標的之保險: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儲蓄存款。   五、信託資金。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項存款及信託資金,以本國貨幣為限。

立法理由一、明定存款保險之標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採列舉規定,第六款採概括規定。開發信用狀所繳存保證金之餘額,應解未解之滙款,均可經主管機關核准納入存款保險中。   二、存款保險為政策性保險,故第二項明定限於本國貨幣,不包括外幣及外滙存款。

(0960112 全文修正)

存保公司免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1224 制定)

一、明定存款保險之標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採列舉規定,第六款採概括規定。開發信用狀所繳存保證金之餘額,應解未解之滙款,均可經主管機關核准納入存款保險中。   二、存款保險為政策性保險,故第二項明定限於本國貨幣,不包括外幣及外滙存款。

(0960112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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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保險條例第 4 條規定:「存保公司免繳存保證金於國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保險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存款保險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