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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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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5條,存保公司每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應該全部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這意味著存保公司需要將其收入中的一部分作為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儲備,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存款保險賠償事項。 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的計算方式是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存保公司根據其收入總額與成本費用損失的差額計算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的金額。具體而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了計算存款保險準備金的公式和基準,以確保存保公司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可能的保險賠償金額。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存保公司的年度收入總額為1000萬元,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為500萬元,則該存保公司應該提存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金額為500萬元(1000萬元減去500萬元)。這筆資金將被保留作為存款保險公司用於支付可能的保險賠償金額。

立法沿革 2

(0731224 制定)

存款保險,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前項資本,由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一、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銀行法第四十六條可為依據,其資本總額視實際之需要,授權行政院定之。   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政策性之保險,其資本除由要保機構認股外,明定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0960112 全文修正)

存保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存保公司之設立係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屬金融監理之一環,具公益特性,且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累積,攸關履行保險責任能力,爰規定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以厚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

  • 提存名詞
(0731224 制定)

一、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銀行法第四十六條可為依據,其資本總額視實際之需要,授權行政院定之。   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政策性之保險,其資本除由要保機構認股外,明定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0960112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存保公司之設立係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屬金融監理之一環,具公益特性,且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累積,攸關履行保險責任能力,爰規定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以厚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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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保險條例第 5 條規定:「存保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保險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存款保險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