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6條的規定: 1. 存保公司在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的存款保險事宜時,應該設立一個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2. 存保公司在辦理農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事宜時,應該另外設立一個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3. 前兩項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帳戶要分別記帳。 根據最新的資料,存款保險條例第6條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存保公司能夠有效處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和農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事宜。通過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和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存保公司能夠確保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業務進行分類處理,提高業務效率。例如,若發生銀行的存款保險案件,存保公司將使用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來處理相關的賠款事宜,而若發生農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案件,則會使用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來處理相關事宜。這樣的分類處理能夠更好地確保存款保險機構的運作和賠款的支付。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免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立法理由存款保險為政策性保險,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亦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存款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利益已獲得保障,無須繳存保證金。
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存保公司依農業金融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另設置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前二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帳戶,應分別記帳。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農業金融法施行後,農業金融機構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一般金融機構與農業金融機構除主管機關、監理規範不同外,承受之風險亦有差異,其存款保險事項允宜分別管理,爰於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分設二準備金分別承保各該機構存款保險。 三、本條所稱農業金融機構,依農業金融法第二條規定,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另依同法第八條規定,農業金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參加存保公司存款保險。 四、個別準備金因承保風險不同,第三項規定應分別獨立記帳。
存款保險為政策性保險,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亦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存款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利益已獲得保障,無須繳存保證金。
一、本條新增。 二、農業金融法施行後,農業金融機構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一般金融機構與農業金融機構除主管機關、監理規範不同外,承受之風險亦有差異,其存款保險事項允宜分別管理,爰於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分設二準備金分別承保各該機構存款保險。 三、本條所稱農業金融機構,依農業金融法第二條規定,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另依同法第八條規定,農業金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參加存保公司存款保險。 四、個別準備金因承保風險不同,第三項規定應分別獨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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