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提供的資料,該委員會是中華民國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該委員會有法定權限監督、管理並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因此,根據這份法條,存款保險的監管責任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
本條例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立法理由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而金融服務業包括存保公司,爰將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而金融服務業包括存保公司,爰將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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