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概括讓與其他要保機構或停業清理後,如有損失,由存保公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充,不足抵充部分,應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該準備金抵沖之。如有收益,列入該準備金帳戶。
存款保險條例第 36 條規定,在過渡銀行的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概括讓與其他要保機構或停業清理後,如果存保公司發生損失,該損失會從存保公司的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中抵充。如果該準備金不足以抵充全部的損失,剩餘部分需要列入遞延帳戶中,並在以後的年度提存該準備金抵消這部分損失。另外,如果存保公司有收益,這些收益則會列入該準備金帳戶中。 參考資料: - 存款保險條例 [線上].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https://data.gov.tw/dataset/22159 - 「遞延帳戶 (Deferred Account)」定義與解釋。管理學 2021 [線上]. https://www.managementstudyguide.com/what-is-deferred-account.htm
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概括讓與其他要保機構或停業清理後,如有損失,由存保公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充,不足抵充部分,應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該準備金抵沖之。如有收益,列入該準備金帳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存保公司承擔過渡銀行之損失,為符提存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原意,宜以該準備金抵沖,又準備金不足抵沖時,其差額列入遞延帳戶,由以後年度提存準備金抵沖,理由同第二十條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存保公司承擔過渡銀行之損失,為符提存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原意,宜以該準備金抵沖,又準備金不足抵沖時,其差額列入遞延帳戶,由以後年度提存準備金抵沖,理由同第二十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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