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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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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依第三十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於申請對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並免繳納登記規費;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取得土地者名下;要保機構依前條規定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時,亦同。但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該項土地由過渡銀行再移轉或承受過渡銀行之要保機構再移轉時,其歷次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抵押權受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當過渡銀行承受停業保護機構的業務、資產和負債時,如果需要變更登記該停業保護機構的所有不動產、應登記的動產和各項擔保物權,可以憑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直接辦理登記,並且免繳納登記費。此外,根據法規,停業保護機構所需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承擔的土地增值稅可以記存於取得該土地的人名下。當過渡銀行再轉移或停業保護機構再轉移該土地時,以前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在該土地的轉讓價款中優先支付,優先於一切債權和抵押權的受償。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並基於存款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過渡銀行承接停業保護機構的業務、資產和負債時,可以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並免除登記費;此外,土地增值稅的記存和支付事項也在該條例中有相應的規定。 資料來源: 存款保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10021

立法沿革 1

(0960112 全文修正)

過渡銀行依第三十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於申請對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並免繳納登記規費;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取得土地者名下;要保機構依前條規定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時,亦同。但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該項土地由過渡銀行再移轉或承受過渡銀行之要保機構再移轉時,其歷次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立法理由參酌原條文第十五條之二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過渡銀行依本條例規定承受停業機構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於申請對停業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並免繳納登記規費;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另金融機構有第三十六條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情事時,亦同。而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則於過渡銀行再移轉或承受過渡銀行之金融機構再移轉土地時,始予繳納。

(0960112 全文修正)

參酌原條文第十五條之二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過渡銀行依本條例規定承受停業機構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於申請對停業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並免繳納登記規費;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另金融機構有第三十六條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情事時,亦同。而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則於過渡銀行再移轉或承受過渡銀行之金融機構再移轉土地時,始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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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保險條例第 37 條規定:「過渡銀行依第三十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於申請對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保險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存款保險條例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