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於存續期間內,不適用破產法之規定。
存款保險條例第 35 條規定,過渡銀行在存續期間內,不適用破產法的規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過渡銀行在營運過程中的穩定性,以確保存款人的權益。這意味著如果一家過渡銀行發生破產,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將優先適用,而不是破產法的規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存款保險機構能夠及時支付存款人的賠償金,以保護他們的權益。請注意,這是根據該法規的一般解釋,具體情況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細節而有所不同。
過渡銀行於存續期間內,不適用破產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過渡銀行設立之目的在促成併購,於存續期間內,如進行破產程序,將無法達成目的,爰予以排除,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一、本條新增。 二、過渡銀行設立之目的在促成併購,於存續期間內,如進行破產程序,將無法達成目的,爰予以排除,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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