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第44條的內容如下: 1.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高保額為限。 根據這條法規,存保公司在賠償存款人的金額時,會將存款餘額減去前面條文所述的抵銷金額,然後賠償給存款人。然而,賠付金額並不能超過最高保額。 2.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這段法條是指在共同名義開立的聯名帳戶中,根據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契約的約定來計算存款金額。如果沒有約定,則將存款均分後,再與個人在同一停業要保機構開立的個人帳戶合併計算賠償金額。 這些法條的解釋基於《存款保險條例》本身,並根據該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來解釋。有關存款保險條例第44條的案例和相關材料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解釋和條文內容。因此,請查閱《存款保險條例》、最新相關的法律判例或法規文件,以便了解更多詳細訊息。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高保額為限。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範抵銷後之存款餘額為賠付金額,但賠付金額以最高保額為限,爰為第一項規定以符限額保障之立法宗旨。 三、目前我國對於存款聯名戶之權利歸屬,多依各銀行與存款戶之契約而定,為符合本條例對同一存戶限額保障之立法原則,爰採統一歸戶方式,於第二項規定聯名帳戶以歸戶後之存款餘額計算賠付金額。 四、原存保公司辦理現金賠付作業辦法第六條對於賠付金額之計算有類似規定,惟因涉及人民權益事項,爰將其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後,納入本條例,以提升位階。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範抵銷後之存款餘額為賠付金額,但賠付金額以最高保額為限,爰為第一項規定以符限額保障之立法宗旨。 三、目前我國對於存款聯名戶之權利歸屬,多依各銀行與存款戶之契約而定,為符合本條例對同一存戶限額保障之立法原則,爰採統一歸戶方式,於第二項規定聯名帳戶以歸戶後之存款餘額計算賠付金額。 四、原存保公司辦理現金賠付作業辦法第六條對於賠付金額之計算有類似規定,惟因涉及人民權益事項,爰將其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後,納入本條例,以提升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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