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高保額為限。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10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10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承保風險控管 §2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2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