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賠付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予保留,俟保留原因消滅後,再為處理: 一、存款已被法院扣押。 二、存款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存款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四、其他依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45條,如果賠付金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暫時保留,直到保留原因消滅後才能進行處理: 一、存款已經被法院扣押。 例如,如果存款人涉及訴訟案件並被法院扣押,該存款的賠付金額將被暫時保留。 二、存款已經設定質權給第三人。 例如,如果存款人將其存款設定為質權給第三人,該存款的賠付金額將會被暫時保留。 三、存款人已經被宣告破產,並且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者存款人已經死亡並且尚未辦妥繼承登記手續。 例如,如果存款人被宣告破產,但尚未指定破產管理人,或者存款人已經去世,但其繼承登記尚未辦妥,該存款的賠付金額將被暫時保留。 四、其他依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的情形。 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存款的支付可以暫停或停止。
前條第一項之賠付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予保留,俟保留原因消滅後,再為處理: 一、存款已被法院扣押。 二、存款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存款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四、其他依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存保公司辦理賠付時,對法院扣押命令、存款設質、存款人遭破產宣告或死亡等之賠付金額予以保留暫不賠付,及解除保留辦理賠付之要件,爰參考存保公司辦理現金賠付作業辦法第七條予以規定。 三、至於保留賠付之原因如消滅,存保公司即應解除保留,將賠付金額賠付予權利人。 四、其他如因涉嫌業務上違法之要保機構負責人、員工等之存款,基於請求損害賠償及保全執行之需或其他情形,亦有加以保留之必要,因無法全部列舉,爰於本條第四款增列概括性條款,以期週延。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存保公司辦理賠付時,對法院扣押命令、存款設質、存款人遭破產宣告或死亡等之賠付金額予以保留暫不賠付,及解除保留辦理賠付之要件,爰參考存保公司辦理現金賠付作業辦法第七條予以規定。 三、至於保留賠付之原因如消滅,存保公司即應解除保留,將賠付金額賠付予權利人。 四、其他如因涉嫌業務上違法之要保機構負責人、員工等之存款,基於請求損害賠償及保全執行之需或其他情形,亦有加以保留之必要,因無法全部列舉,爰於本條第四款增列概括性條款,以期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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