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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保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聘用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鑑價人員及對金融徵信、授信、金融法務、資訊、金融併購、不良資產處理、不動產估價、資產負債評估、企業重建及國際事務業務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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