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聘用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鑑價人員及對金融徵信、授信、金融法務、資訊、金融併購、不良資產處理、不動產估價、資產負債評估、企業重建及國際事務業務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存款保險條例第 48 條規定存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以聘用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鑑價人員及具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包括對金融徵信、授信、金融法務、資訊、金融併購、不良資產處理、不動產估價、資產負債評估、企業重建及國際事務業務等領域。分析可得,存保公司在組織架構中可以有相關專業人員以便應對相應的業務需求和風險。該條規定存保公司在聘用這些專業人員時,其員額不得超過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以下為存款保險條例第48條的參考資料: - 存款保險條例(2021修正):根據台灣國會公報(2021年修正)所發布的最新修正版本,存款保險條例的第48條針對存保公司聘用專業人員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 金管處證券期貨局網站:此網站是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的官方網站,提供與金融業相關的各項法規和相關資訊。可以參考該網站以瞭解存款保險條例的詳細內容和最新修正。 - 司法院判決書資料庫:司法院判決書資料庫提供了台灣司法院的相關裁判書和判決書。可以參考其中的相關案例,了解存保公司在聘用專業人員和遵守相關規定方面可能遇到的具體情況。 以上資料對於釐清存款保險條例第48條的內容和相關案例都具有參考價值。
存保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聘用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鑑價人員及對金融徵信、授信、金融法務、資訊、金融併購、不良資產處理、不動產估價、資產負債評估、企業重建及國際事務業務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金融監理環境變遷,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政策,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停止列入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強化承保風險控管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業務需要,存保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業人員。 三、存保公司辦理存款保險及問題金融機構處理等業務,需由具備金融徵、授信、金融法務、資訊、不動產鑑價人員、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及具備金融併購、不良資產處理、估價、資產負債評估、企業重建以及國際事務業務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辦理,惟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存保公司僅能聘用八位聘用人員,實不敷所需,爰規定得聘用人數,俾存保機制得以順利運作,並有效達成各項所賦予之政策任務。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金融監理環境變遷,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政策,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停止列入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強化承保風險控管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業務需要,存保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業人員。 三、存保公司辦理存款保險及問題金融機構處理等業務,需由具備金融徵、授信、金融法務、資訊、不動產鑑價人員、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及具備金融併購、不良資產處理、估價、資產負債評估、企業重建以及國際事務業務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辦理,惟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存保公司僅能聘用八位聘用人員,實不敷所需,爰規定得聘用人數,俾存保機制得以順利運作,並有效達成各項所賦予之政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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