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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保公司之資金,除備供經常費用開支,及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等用途外,應投資於政府債券、存放中央銀行或以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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