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9條的規定,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在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時,如果因為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存保公司就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存保公司就有權提出求償。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存款保險條例第9條的範例或相關案例。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前項所稱最高保額,謂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機構存款總額要保之最高金額。
立法理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創立初期,財務基礎未臻穩固,存款人之最高保額,應有一定範圍,以示限制。
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存保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存保公司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存保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係基於公共利益而行使職務,爰參考國外立法例規定存保機構人員業務執行之責任。又該等人員如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則仍應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三、加拿大存款保險法明定存保公司之董事、主管及職員以及存保公司之代理人依誠信原則行使職權之免責規定。(加拿大存款保險法第45.1條)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創立初期,財務基礎未臻穩固,存款人之最高保額,應有一定範圍,以示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存保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係基於公共利益而行使職務,爰參考國外立法例規定存保機構人員業務執行之責任。又該等人員如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則仍應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三、加拿大存款保險法明定存保公司之董事、主管及職員以及存保公司之代理人依誠信原則行使職權之免責規定。(加拿大存款保險法第4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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