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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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之會計年度,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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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指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存保公司)的會計年度應以政府的會計年度為準。存保公司是負責存款保險業務的機構,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它的會計年度與政府的會計年度相同。存保公司應該依照相關的會計原則和政府的會計規範進行會計記錄和報表的編製與審核工作。 參考資料: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存保公司的會計年度以政府會計年度為基準進行。這是為了確保存保公司的財務報表與政府的財務報表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存保公司需根據政府的會計規範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以保障存款保險業務的透明度和財務穩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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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