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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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利息之計算: 採用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 (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以下同) 依左列規定單利計息。 一、未滿一個月時,不予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時,照存款銀行一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時,照存款銀行三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時,照存款銀行六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時,照存款銀行九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利息。 六、存滿一年未滿二年時,照存款銀行一年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七、存滿二年以上時,照存款銀行二年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八、前款各目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採用議訂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照其實際存款期間,適用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牌告利率另加或減原議訂利率與原存款起存日同期間牌告利率之差幅 (議訂利率高於牌告利率則加之,反之則減之) 後八折計息。 採用議訂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比照議訂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辦理,惟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率利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以上各款調整後之利率不得低於存款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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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第 2 條,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時,利息的計算方式可以根據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的情況來進行。具體的計算方式如下: 1. 存滿一個月以下的期間不計算利息。 2. 存滿一個月但未滿三個月的期間,利息按存款銀行一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算。 3. 存滿三個月但未滿六個月的期間,利息按存款銀行三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算。 4. 存滿六個月但未滿九個月的期間,利息按存款銀行六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算。 5. 存滿九個月但未滿一年的期間,利息按存款銀行九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算。 6. 存滿一年但未滿二年的期間,利息按存款銀行一年期牌告利率八折計算。 7. 存滿二年以上的期間,利息按存款銀行二年期牌告利率八折計算。 8. 上述利率以存入當日的牌告利率為準,但如果是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的存款,在存款期間內遇到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則應改按新的牌告利率進行分段計息。 對於採用議訂利率固定計息的存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將實際存款期間與存款起存日同期間的牌告利率之差幅(如果議訂利率高於牌告利率則加之,反之則減之),再乘以八折進行計算。 而對於採用議訂利率機動計息的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果遇到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則應同時改按新的牌告利率進行分段計息。 最後,以上各項調整後的利率不得低於存款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央銀行優惠儲蓄存款利率及相關事項處理辦法》、《中央銀行業務局通知》、及《○○銀行優惠儲蓄存款戶綜合服務辦法》。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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