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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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亦可轉存儲蓄存款。 存戶在開戶時可同時申請到期時自動轉期,在開戶後亦可以書面申請到期時轉期存續。 轉期續存,如逾期一個月以內時,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提取之利息亦可一併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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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定期存款到期後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款,存戶可以選擇將存款轉期續存或轉存儲蓄存款。存戶在開戶時可以同時申請到期時自動轉期,也可以在開戶後書面申請到期時轉期存續。在轉期續存的情況下,如果逾期一個月以內,存款可以從原到期日開始計息,而未提取的利息也可以一併轉存。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第十二條定期存款利率最低標準及最高實際利率基準表」,定期存款的利率可以根據存期長短有所調整。例如,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相對較高,以吸引存款人選擇該期限。此外,根據台灣合作金庫銀行的資料,優惠儲蓄存款可以享有較高的利率,並且可以提供更便利的服務,比如代繳賬單、提供貸款等。 因此,根據這些資料,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第3條提供了存戶在定期存款到期後的不同選擇,以及相關的利率調整和服務內容。這些條款的目的在於提供存款人更多的選擇,提高定期存款的靈活性,以符合不同存戶的需求。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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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