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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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續存存款利息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以原存續轉存之利率為準。 二、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比照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規定辦理,惟自轉存之日起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再行調整時,機動改按新牌告利率計息。 三、採用議訂利率之存款,應與存款銀行重新議訂存款利率。 四、定期存款到期後超過一個月申請續存,自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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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第4條,關於續存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 1. 控制牌告利率固定計息的存款,其利息以原存續轉存之利率為準。 2. 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的存款,按照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的規定辦理。當存款銀行的牌告利率再次調整時,應按照新的牌告利率計算利息,起算日為轉存之日。 3. 採用議訂利率的存款,應重新與存款銀行協商訂定存款利率。 4. 定期存款到期後超過一個月申請續存,自轉存之日起計算利息,逾期提取前一日之逾期利息,按逾期提取時的逾期利率計算。 根據引用的參考資料中的「擔保優惠儲蓄存款戶綜合服務辦法」的節錄,可以舉例說明第4條的適用情況。該辦法指出,該銀行將活期儲蓄存款、優惠儲蓄存款和擔保放款合併在同一個帳戶內,具有活期儲蓄存款隨時存取和優惠儲蓄存款質押借款的便利。這個例子提供了優惠存款的不同類型,可能與定期存款中的利率有所區別,因此可能進一步解釋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的利率計算方式。
- 惟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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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