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在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所需檢具的書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㈠ 營業執照申請書 ㈡ 公司登記證件 ㈢ 驗資證明書 ㈣ 銀行章程 ㈤ 創立會會議紀錄 ㈥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㈦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㈧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㈨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㈩ 經理人名冊 ㈪ 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根據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需檢具以上書件,這些書件包括了公司登記資料、銀行章程、公司會議紀錄、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常務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經理人名冊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和業務流程等。此外,商業銀行還需提供兩週以上的模擬營業操作紀錄以供審核。 然而,商業銀行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完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若未經核准延展期限或超過延展期限,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