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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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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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申請設立商業銀行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而發起人與股東的出資必須以現金的形式進行。這表示所有的出資金額都必須以金錢形式提供,而不得以其他形式,例如不動產或股票等,作為出資金額。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申請設立商業銀行的資本實力足夠穩固,以保障銀行業務的穩定運作。 參考資料: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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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