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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行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
  2. 擔任銀行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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