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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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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行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
  2. 2.擔任銀行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法第26條的規定,銀行的負責人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和兼職限制,并且應遵行事項準則的規定。具體來說,根據第4條的規定: 1. 銀行應該設置一個總經理,負責綜理全行業務,且不得有其他任職相當的人。總經理應該具備良好的品德、領導能力和有效經營銀行的能力。並且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畢業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或具有同等學歷,並且具有九年以上銀行工作經驗,並且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總行經理或同等職務,並且成績優良者。 - 具有五年以上的銀行工作經驗,並且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並且成績優良者。 - 具有其他經歷,可以證明具有主管領導能力、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業務能力的人,可以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 2. 擔任銀行總經理的人,應該事先提供相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審查合格後才能擔任該職位。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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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 條規定:「銀行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行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