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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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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比率之相關資訊: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之本行及合併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行及合併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相關資訊。
  2. 2.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銀行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3. 3.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6 條,銀行有以下申報資本適足比率相關資訊的義務: 1. 銀行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本行及合併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的相關資訊,包括計算表格和相關資料。同樣地,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也要申報本行及合併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的相關資訊,包括計算表格和相關資料。而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也要依據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的規定,申報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的相關資訊。 2. 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隨時要求銀行填報相關資料。 3. 第一項規定不適用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銀行。 根據這些規定,銀行需要按照法令的要求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的相關資訊,以便主管機關了解銀行的資本狀況和風險評估。銀行應遵守這些規定,並在所要求的時限內提交所需的資料。 參考資料: -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70066)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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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銀行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比率之相關資訊: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