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6 條,銀行有以下申報資本適足比率相關資訊的義務: 1. 銀行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本行及合併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的相關資訊,包括計算表格和相關資料。同樣地,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也要申報本行及合併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的相關資訊,包括計算表格和相關資料。而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也要依據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的規定,申報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的相關資訊。 2. 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隨時要求銀行填報相關資料。 3. 第一項規定不適用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銀行。 根據這些規定,銀行需要按照法令的要求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的相關資訊,以便主管機關了解銀行的資本狀況和風險評估。銀行應遵守這些規定,並在所要求的時限內提交所需的資料。 參考資料: -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7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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