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列入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或第二類資本之資本工具者,應於發行日七個營業日前將發行條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銀行如果要發行列入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或第二類資本的工具,必須在發行日的七個營業日前將發行條件報主管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能夠對銀行的資本發行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以確保銀行的資本狀況符合相關法規與規定。 參考資料: - 《銀行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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