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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發行列入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或第二類資本之資本工具者,應於發行日七個營業日前將發行條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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