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4條,銀行在計算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以及作業風險所需的資本時,應遵循該法規所提供的計算方法和說明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和要求可參考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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