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銀行在根據前一條規定進行資本適足比率申報後,主管機關應根據本辦法中資本適足率的計算規定來審核其資本等級。 2. 如果銀行的資本等級經主管機關審核後被判定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主管機關應根據本法第44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採取相關措施。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3,11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法第44條之2,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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