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銀行應該建立符合其風險狀況的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程序,並且制定維持適足資本的策略。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各銀行應將其資本配置、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結果以及對各類風險管理情況的自評說明申報主管機關,並檢附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對銀行的風險評估結果要求銀行改善風險管理,如果銀行未能在主管機關规定的期限内改善其風險管理,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銀行额外提撥資本、调整其自有资本和风险性资产,或在限期内提出资本重建计划。具体的申報資料和期限則由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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