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44-2 條
- 1.主管機關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二)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適用前款規定。 (二)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 (三)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 (八)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銀行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九)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適用前款規定外,應採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措施。
- 2.銀行依前項規定執行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或機構之意見,並得委請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其費用由銀行負擔。
- 3.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者,準用第六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 4.銀行業務經營有嚴重不健全之情形,或有調降資本等級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對其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有立即危及其繼續經營或影響金融秩序穩定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重新審核或調整其資本等級。
- 5.第一項監管之程序、監管人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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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44條之2為立即糾正措施(PCA),金管會依資本不足、顯著不足、嚴重不足三級,採限期改善、解職、派員監管至停業接管等措施。
Q · 銀行資本不足時,金管會可以做什麼?
依銀行法第44條之2,金管會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一部或全部措施:資本不足者命令限期提改善計畫、限制風險性資產;資本顯著不足者再加上解除負責人職務、命令處分資產、限制利害關係人交易、降薪至七成、派員監管等;資本嚴重不足者另適用第62條停業接管。這套機制稱「立即糾正措施」(PCA),目的是讓問題銀行在快倒未倒階段就被強制矯正。
白話解讀
金管會處置問題銀行有一份「處方箋」,從輕到重共分九種藥,本條就是處方箋本身。當銀行被認定資本不足,金管會可以依照惡化程度開出藥單:從最輕的「限期改善計畫」,到中度的「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交易」、「強制裁撤分行」、「砍負責人薪水到 70%」,再到最重的「解除負責人職務」、「派員監管」,最終是「資本嚴重不足者依第 62 條接管或停業」。這套機制叫「立即糾正措施」(PCA,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抄自美國 1991 年的聯邦存款保險法,目的是讓問題銀行在「快倒未倒」的階段就被強制矯正,不要等到崩盤才搶救。看懂這條,你就理解為什麼金管會會突然宣布「派員監管某銀行」、「某董事長被解職」這些看似突兀的新聞。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44條之2為「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CA)規範,依銀行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三個等級,對應由輕到重的強制監理措施清單,目的在於壓縮主管機關裁量空間、避免監理寬容,使問題銀行的處置可預測且可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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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派員監管是什麼意思?銀行還能正常營業嗎?▾
派員監管是「資本顯著不足」等級的措施之一,金管會會派人進駐銀行、共同決策重大事項,但銀行原則上仍可營業,存款人也能正常存提,與直接接手經營權的「接管」(第62條)不同。內行人提示:派員監管期間銀行通常無法積極展業,新增放款、新業務會被綁住,是體質惡化的明確訊號,別被「仍可營業」誤導。
Q2解除負責人職務真的是法律可以做的事嗎?▾
可以。本條第二款明確授權金管會在資本顯著不足時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記,這是行政處分,被解職者可依訴願法救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金管會通常先要求銀行自行更換負責人作軟性勸告,走到強制解除這一步,代表高層拒絕配合監理,事態相當嚴重。
Q3為什麼資本嚴重不足要直接走第62條,跟第三級的差別在哪?▾
第62條是金管會的終極武器,得勒令停業、派員接管、清理。資本嚴重不足代表銀行已在資不抵債邊緣,繼續營運只會擴大存款人損失,故本條把第三級直接綁定第62條。內行人提示:從第二級到第三級有時一季財報就能跨級,監理觀察的關鍵是資本適足率的趨勢,而不是當下數字。
Q4銀行法第44條之2在規範什麼?▾
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由輕到重的強制矯正措施,即立即糾正措施(PCA),是問題銀行退場機制的核心。
Q5立即糾正措施三級差在哪?▾
資本不足:限期改善+限制風險資產;顯著不足:再加解職、降薪七成、派員監管;嚴重不足:再加第62條停業接管。
Q6什麼叫資本顯著不足?▾
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法定門檻並達顯著不足等級,依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判定,觸發本條第二款全套措施。
Q7立即糾正措施跟第62條接管差在哪?▾
本條是分級矯正清單,第62條是資本嚴重不足時的終極處置(停業、接管、清理),由本條第三款引接適用。
Q8銀行被派員監管,存款人怎麼自保?▾
確認處置等級→盤點存款→超過存保上限300萬部分分散到其他銀行→移轉授信往來→追蹤金管會公告。
Q9負責人降薪後最多能領多少?▾
不得超過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的百分之七十。
Q10被解除職務的負責人要花多少成本救濟?▾
訴願不收裁判費,後續提行政訴訟須繳裁判費,委任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數萬元起。
Q11怎麼判斷一家銀行被啟動到第幾級?▾
看金管會公告的措施內容:出現解職、派員監管、降薪即為第二級顯著不足;出現停業接管即為第三級嚴重不足。
Q12派員監管 vs 派員接管哪個嚴重?▾
接管嚴重得多。監管是共同決策、原則仍營業;接管(第62條)是金管會直接接手經營權,通常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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