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銀行法 第 4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2. 前項第一款之銀行,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銀行法 第44-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