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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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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 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 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銀行必須符合以下標準才能計算其本行及合併的資本適足比率: 1. 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 2. 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 3. 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 參考資料: 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 2.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12.7 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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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