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 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 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