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 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 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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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 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 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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