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 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 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銀行必須符合以下標準才能計算其本行及合併的資本適足比率: 1. 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 2. 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 3. 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 參考資料: 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 2.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12.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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