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銀行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 銀行計算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非控制權益及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得計入合併自有資本之金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說明)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