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銀行應該計算本行的資本適足比率。如果銀行及其轉投資事業需要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準則來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的話,也需要計算合併的資本適足比率。不過,如果已經從自有資本中扣除了相關數額,則不需要再進行此計算。 在計算合併的資本適足比率時,銀行可以將非控制權益及銀行子公司發行的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資本計入合併自有資本的金額。這其中的計算方法和相關表格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 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 3.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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