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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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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除符合前條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提列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並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但最高不得超過二點五個百分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6條,銀行在符合前條規定的情況下,與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等相關機構協商後,當必要時可以要求銀行提取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並且此資本必須使用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來支應,但最高不得超過2.5個百分點。 參考資料: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6條 最新版本日期:2020年11月19日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20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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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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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銀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除符合前條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提列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