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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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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提高系統性重要銀行之損失吸收能力,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性重要銀行增提緩衝資本二個百分點,並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
  2. 2.前項增提之資本自指定之日次年起分四年平均於各年年底前提列完成。
  3. 3.第一項所稱系統性重要銀行,係指主管機關經洽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依銀行之規模、相互關聯性、可替代性及複雜程度等指標綜合考量後,指定之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系統性重要銀行增加緩衝資本,並要求使用普通股權益作為支持。這項增加的資本應在指定日期後的次年起,分四年平均提列完成。系統性重要銀行是由主管機關經過與中央銀行等相關機構的協商後指定的銀行,並根據銀行的規模、相互關聯性、可替代性和複雜度等指標綜合考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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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為提高系統性重要銀行之損失吸收能力,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性重要銀行增提緩衝資本二個百分點,並以普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