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系統性重要銀行增加緩衝資本,並要求使用普通股權益作為支持。這項增加的資本應在指定日期後的次年起,分四年平均提列完成。系統性重要銀行是由主管機關經過與中央銀行等相關機構的協商後指定的銀行,並根據銀行的規模、相互關聯性、可替代性和複雜度等指標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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