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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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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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標準第5條規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的適用範圍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指的是在中華民國成立並投資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公司,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 公司以依照公司法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核准而相當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外國公司為限;(2) 公司的投資計畫必須完成並取得核准;(3) 公司的產品銷售或勞務提供必須在投資計畫完成後開始。詳細的適用範圍標準,請參考該標準的其他相關規定。參考資料:創業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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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