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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5.23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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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為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一、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以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經營為專業。 三、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並協助經營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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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之科技事業,其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及高級感測等十二項工業。 二、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 三、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科技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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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條所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設立與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5.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