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5.23
廢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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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為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一、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以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經營為專業。
三、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並協助經營或監督。
符合第二條所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設立與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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