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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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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之科技事業,其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及高級感測等十二項工業。 二、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 三、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科技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第 3 條」,科技事業的範圍有以下幾項: 1. 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及高級感測等十二個工業。這些工業的範圍是由「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義的。 2. 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有設立的科技事業都屬於這個範圍。 3. 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這是指根據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所訂定的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和主管機關共同認定的事業。 4. 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科技事業。除了以上三項之外,還有其他經財政部和主管機關認定的科技事業。 根據這些規定,科技事業的範圍包括了多個工業領域,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的科技事業,以及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中的重點科技項目。財政部和主管機關將根據這些標準來認定其他屬於科技事業的個案。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決與法律見解,也可作為參考來解釋這一條法規。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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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科技事業,其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