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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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為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一、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以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經營為專業。 三、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並協助經營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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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第2條規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的適用範圍,需符合以下各項要求且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起來: 1. 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2. 專注於對國內外的科技事業或其他國內外的創業投資事業進行投資經營。 3. 提供資本給被投資事業並協助其經營或監督。 例如,一家專門進行科技創業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的同意後,向具有創新科技的國內外企業提供投資和協助經營,則該公司可以符合創業投資事業的適用範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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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